表演艺术团体有两种不同的思维:艺术总监制、行政总监制。进一步的分析,所谓“艺术总监”就是团体中的最高艺术领导人,例如剧团的导演、舞团体的艺术总监、音乐团体的音乐总监、电影中的导演;这一些以艺术为导向的团体因为怀抱着崇高艺术理想,所以在制作时均以品质为目标,对于市场的消费现况、支出控制、人事管理,大都交由“行政经理”或“执行长”处理。但是行政团队由于缺乏艺术目标的参与权,往往沦为“打杂”、“善后”的角色。以行政总监为主导的团体则会注意产业面的发展以及市场生态,相对的也会管制艺术创作的资金,在某种程度上会使得艺术创作受到限制,但是好处是每一部制作必定不会赔本,因为有市场调查的基础、以及停损点的控管,如果到接近演出之际发现可能惨赔时,就会立即叫停以避免继续损失。
这两种经营的方式看似无交集,但实际上在操作时却又是缺一不可。因为艺术创作的本质即有“与观众互动”的特性,故而不能脱离市场。而以产业为目标的团体也不能沦为纯商业的行为而失去存在的价值,所以如何在两者之间权衡常常会令人难以拿捏。简单来说,偏重艺术性、较无市场压力的公设表演团队,应以创新的艺术作品以及无利可图的教育目标为组织任务;而民间团队则应在艺术性以及大众化节目之中折衷,以兼顾市场的收入以及艺术性的持续提升。
在欧美的民间表演艺术产业当中,行政总监或是制作人的力量远大过于艺术总监或者是导演,因为经营是一种管理专业,不是艺术家涉猎的范围;更何况表演艺术在西方本就是生活的一部份,所以兼顾艺术价值以及市场反应也被视为理所当然。可是在台湾这样的情况就大不相同,由于崇尚个人主义以及艺术价值的追求,长久以来以艺术总监领导经营,制作人或是行政总监的地位往往被刻意压制,也造成因为缺乏制作人或行政总监的理性判断,市场以及观众需求长期被忽略,这正是台湾艺术消费市场无法扩张的主因,因为产业链的消费端始终被忽视。
所谓“艺术”包含了两端:“艺”代表创作与诠释、“术”代表观众的接受与互动。而前者即为“艺术总监”的职权、后者即为“制作人”或“行政总监”的工作。台湾表演艺术团体实施数十年的“艺术总监”制,始终未能把产业健全,近年随着全球化表演艺术市场的扩张、艺术经纪交易行为的热络,提振“制作人”以及“行政总监”位阶的呼声逐渐兴起,毕竟艺术经营也是一项专业,唯有强化产业的深度与广度,才能完备上、中、下游产业链相互合作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