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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课堂:优雅的室内乐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3

 


  室内乐(Chamber music),原意是指在房间内演奏的“家庭式”的音乐,后引伸为在比较小的场所演奏的音乐。现在指由一件或几件乐器演奏的小型器乐曲,主要指重奏曲和小型器乐合奏曲,区别于大型管弦乐。
  不过,室内乐(Chamber music)的“室”,原指欧洲贵族城堡中的音乐室,常是金碧辉煌而且宽敞的大“厅”。由此而言,只有编制庞大,不得不在大戏院、大音乐厅或大教堂作公共演出的(例如:华格纳、威尔第的歌剧),才不能算是室内乐。如此,几乎所有的巴洛克的器乐曲(甚至早期的歌剧)都可以算作室内乐。
  室内乐的特点
  由于室内乐重奏的每一声部都相当独立和个性化,所以它的写作技法通常比较复杂而细致,除了一般的主题发展手法外,多样化的复调音乐手法在重奏曲中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近代室内乐重奏曲的曲式结构多为含有奏鸣曲式乐章的多乐章套曲。和交响乐作品相比较,室内乐重奏显得感情细腻、含蓄,而且更加注意发挥每件室内乐乐器的技巧和表情的“潜力”,对各声部的乐器在组合关系上也更加精雕细镂。
  因此,这就要求作曲家必须有高度的艺术技巧水平,演奏者也必须配合默契,而欣赏者则要比较仔细、用心地“深入”音乐,才能对其中的妙处心领神会。
  在所有的室内乐重奏中,弦乐四重奏是最重要和最有代表性的重奏形式。这是由于它具有最多样化的演奏技巧,最丰富的表现力,最擅长于旋律的歌唱性,同时又有宽广的音域、音区和音色的对比。德国古典作曲家海顿是这一体裁的最早的杰出大师。他一生中共写了八十三部弦乐四重奏和数十部其他形式的重奏曲,以致人们普遍认为他的四重奏创作促进了当时整个欧洲的家庭音乐生活的广泛发展。
  室内乐的历史
  室内乐大约于16世纪末产生于意大利。从现在的角度来看,它是一种小型器乐合奏形式。但如果从历史角度考察它,就会发现这种音乐形式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涵。
  16—18世纪初,当时的音乐被分为三大类:教会音乐、戏剧音乐和室内乐。当时的室内乐与教会音乐、戏剧音乐的表演场地和规模有所不同,它是在私人(贵族)家里表演的声乐或小型器乐曲,由于贵族们喜好音乐,他们常会找些志同道合的音乐人士一同演出,于是就形成了最早的室内乐形式。
  18世纪中期-19世纪上半叶,随着音乐逐渐走进市民阶层,表演地点也从私人家庭移到公开的音乐表演场所,使室内乐在含义上有了新的变化,它成为由少数乐器表演的(主要指弦乐四重奏),与具体演出场所无关的现代室内乐。
  19世纪中期至末期,大多数重要的室内乐作品都出自德国作曲家之手,如舒伯特、门德尔松、舒曼、勃拉姆斯等,虽然乐器的组合主要沿用古典主义时期的形式,但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通常为二至九人的重奏组合,最典型的例子是舒伯特的钢琴五重奏《鳟鱼》。
  室内乐的发展
  室内乐于17世纪晚期传至法国、德国、英国诸国,后来,在J.海顿的笔下得到高度发展。他总结前人经验,确立了弦乐四重奏的典型形式,并使之居于室内乐的主导地位。
  这一时期,莫扎特和贝多芬又有效地发挥了中提琴、大提琴的表现性能,使4个弦乐声部更显均衡。贝多芬还运用交响曲的某些手法,丰富了四重奏的音响色彩和表现力(如《C大调弦乐四重奏》),并使钢琴与弦乐声部相结合的重奏形式得到进一步发展。F.舒伯特的室内乐则不仅具有戏剧性倾向,而且富于歌唱性特点(如《d小调四重奏》)。
  18世纪末以后,随着市民阶级的兴起,演奏场地从宫廷走向音乐厅,听众人数渐趋增多。室内乐的概念已由专指重奏曲而扩大到包括独奏曲、独唱曲(限于少数乐器伴奏者)和重唱曲以及小型管弦乐合奏等在内的更广阔的范围。
  此后的作曲家如勃拉姆斯、B.斯美塔纳、A.德沃扎克、L.亚纳切克、柴科夫斯基、C.德彪西等都曾致力于室内乐的创作,并有重要作品传世。20世纪,室内乐仍是作曲家所重视的一个创作领域,不少作品运用了现代作曲手法。
  进入20世纪,传统的室内乐受到很大的挑战,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来自混合音色组合:由于电子合成音乐的产生,新作曲方法的应用,室内乐领域产生了广泛而不寻常的乐器组合,寻找新的音色组合,如斯托克豪森的《天狼星》(电子合成器、小号、低音单簧管、女高音和男低音)、亨策的《友谊》(单簧管、长号、大提琴、打击乐和钢琴);
  另一方面来自人员编制:出现了室内交响曲(十几个人的编制),室内协奏曲,室内歌剧等室内乐体裁,如布里顿的《旋螺丝》要求有6或7位独唱者、木管乐器、弦乐四重奏加低音提琴、竖琴、打击乐器、钢琴、钢片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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