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诗乐舞三位一体,不仅共同流淌着人类天然的情愫,而且更成为天地神人四象交合的灵媒。而“乐”又通过与“礼”的交融,成为中国政治文化的核心因素。在儒教的源头,音乐是多重理想合一的载体。它是神祉的,“乐者,天地之和也”;它也是权力的,“非天子,不作乐”;它还是道德的,“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王昌龄作《诗格》讲诗有三境:物境、情境和意境。作为审美观念表达的音乐在现代国民教育的春风化雨中,亦有个体的情志表达、心智教化、性灵陶冶三重境界,家庭、学校和社会则分别成为不同时期的音乐审美教育主场。
乐之一境:以家庭教育启蒙情志表达
家庭教育是终身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音乐于学前儿童而言,是一种天性的表达,也是认识外部世界、表达自我情感的依托。因此家庭音乐教育要依势而行,把启蒙孩子的情志表达作为主要目标。
父母在对孩子进行家庭音乐教育时,一定要建立“宽容、宽和、宽泛”的多元音乐文化观,对中西方不同形式的音乐兼收并蓄,由孩子去自由甄选。当前,父母通常让孩子学习钢琴、小提琴等西洋乐器,这反映出中国家庭教育对传统音乐、礼乐文化的失语,深层次看,则是对传统礼乐审美价值缺乏起码的自信和自觉。其实,民国时期西洋音乐被有识之士介绍到国内,初衷是希冀在中西音乐比较过程中,为传统音乐寻找更为开阔的传播与传承之路。令人遗憾的是,今日中国对音乐的审美大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建立在西方标准上,教育原则和路径多年来也一直遵循西洋道路和模式。长此以往,不利于传达中华民族独有的情感志趣和东方美学情怀,也与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的目标不相适应。因此,家长要首先进行有关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自我教育,并在自身的学习与实践过程中,启儿童情志表达之蒙,逐步引导孩子正确认识并热爱传统音乐文化之美。
乐之二境:以学校教育养成心智德性
学校教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的主要教育形式,导向性、阶段性和目标性十分明确。简言之,幼儿音乐倾向于培养对美的感受力,中小学音乐着力于培育心智的理解力,大学音乐则致力于教化人生的道德价值观。
儿童所接触的音乐类型与风格会对其日后成长中建立固定的音乐审美、礼乐表达倾向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在幼儿音乐教育中,教师必须根据儿童的特点,选择乐思简单清晰、旋律感明显的音乐作品,培养儿童感受音乐美的能力。音乐教育选材应以经典的童谣为主,避免儿童过多接触成人的流行歌曲和舞曲。中小学音乐教育是少年儿童建立音乐审美倾向的重要时期,此时要兼顾到成长“转型”的启蒙需要,注意发挥音乐教育的疏导和训育功能,采取美育、智育与德育兼容并包的教学模式。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有目的地多选择一些体现我国传统音乐文化之美的音乐作品和受西洋作曲技法影响创作的近现代音乐作品,在对学生进行美育、智育的同时,加强德育功能,引导学生正确理解中国的音乐传统和音乐审美观,以此培养学生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为其形成和谐、友善、爱国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奠定基础。大学阶段,学生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处于逐渐定型时期。教师可以有针对性地将中国传统音乐和民间音乐的精髓传授于学生,使学生在深层次体验中国音乐审美价值的同时,潜移默化地产生对中华文化的情感共鸣,在大学生的价值观定型之时,引导其个人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
乐之三境:以社会终身教育培育性灵人格
“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儒家认为音乐完成了个人修养和人格的终极培育。音乐的社会教育集社会性、全民性和终身性于一体,达成个体世界礼乐文化的臻于完善,进而体现出社会发展中时代脉搏的跳动。近代以来,在中国步入现代化过程中,社会音乐教育就曾借助其特殊的艺术感染力,在宣传新思想、新道德,培育新人格方面提供了巨大的社会传播和宣传助力。
人们在生活中接触到的音乐现象只要符合自身的音乐审美观,都会自觉地对其产生审美与礼乐实践作用。当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拥有相近的音乐审美观时,这一音乐现象会迅速流传开来,成为一种适时的流行音乐趋向;另一方面,当在生活中接触到的音乐现象区别于自身现有音乐审美观时,人们通常会自觉地避开这一音乐现象,这时在社会中大多数人拥有相近的音乐审美观前提下,上述音乐现象就会被越来越边缘化,有的甚至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中。近些年,国家特别关注“非遗”类传统音乐文化的抢救与保护工作,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很多“非遗”项目要么被过度包装而失去原生样态,要么成为“绝响”留存在数字资料库中。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国人的音乐审美观与传统音乐文化渐行渐远。要扭转这一局面,必须采取德育、美育并举方式,充分发挥社会音乐教育的功能,从思想层面校正国人音乐审美观中缺失的对民族传统音乐文化的崇敬、挚爱之情。可喜的是,在一些高校和中小学,以及社会文化场所,传统音乐、戏剧文化正呈现恢复之势。当然,这并不是狭隘地改变身处现代社会中国人的音乐审美观,而是对其进行丰富与重构,让人们在感受传统音乐“礼乐之美”的同时,领悟中国传统文化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