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劣高下的质量判断,是音乐经验乃至所有艺术经验中一个不可回避、却又令人迷惑的中心课题。不可回避,在于艺术经验从根本上说就是裁决性的——不能做出优劣区别,实际上就等于不懂艺术,如分不清勃拉姆斯交响曲和圣-桑交响曲之间的高下,那就没有真正窥见交响曲的堂奥;令人迷惑,在于这种分别或区别从来就没有统一标准——所谓“趣味无可争辩”,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而肖邦轻视贝多芬、柴科夫斯基讨厌勃拉姆斯等音乐史中颇为出名的“公案”,更增添了审美判断的神秘性和暧昧性。
于是就产生了各种各样似是而非的说法。位于极端的是“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相对主义”认为,审美尺度变动不居,因为审美主体因人而异,其间没有形成共识的可能,而且,艺术中的尺度产生于各种不同的环境、条件、民族、传统、常规、风格、惯例、时代,因而就不可能存在恒定不变的价值准绳。与之相反,“绝对主义”主张,艺术中存在某些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审美规律与法则,大的如变化与统一法则,小的如“对称律”、“黄金分割律”,等等,遵循这些审美法则和艺术规律是保证艺术质量的不二法门。
显然,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各有各的问题。很容易找到违背它们各自原则的反例。如,尽管大家趣味各不相同,但我们都愿意承认,贝多芬是比同时代的克列门蒂(Clementi)更伟大的作曲家;又如,中国人傅聪能够地道地演奏西方的钢琴作品,美国人宇文所安(Stephen Owen)可以内行地判断中国唐诗,这都说明极端的“相对主义”站不住脚。反过来看,有些音乐如巴托克的优秀作品,其结构布局刻意遵循“黄金分割律”的比率,但更多的其他作曲家的作品并不遵守这些清规戒律,同样具有高度的艺术感染力和掷地有声的艺术质量,这说明,在艺术中想寻求一劳永逸的质量准绳其实是徒劳。
所以,艺术中的质量判断就变得非常棘手。当然,可以小心翼翼地避免判断——但那就等于背弃艺术。或者,听任个人随意的决断——那就等于放弃责任。没有标准是不可取的,但标准又是难以捉摸的。出路何在?一句耳熟能详的说法是,“时间是最终的审判官”。让我们将裁决权交给未来。可惜,与其说这是认真的回答,还不如说这是滑头的托词。
我想到英国大诗人兼批评家艾略特(T.S.Eliot)在其著名论文“传统与个人才能”中有一段深刻的论述:“诗人,以及任何艺术家,谁也不能单独具有完整的意义。他的重要性,以及我们对他的鉴赏,就是鉴赏他和已往诗人以及艺术家的关系。你不能仅就他进行单独的评价,你得把他放在前人之中进行对照、比较。我认为这不仅是历史的批评原则,也是审美的批评原则。他之必须适应,必须符合,并不是单方面的;一旦新的艺术作品产生,以前的全部艺术作品就同时遭逢了一个新事物。现存的艺术经典本身构成一个理想的秩序,这个秩序由于新的(真正新的)作品被引入而发生变化。这个先在的秩序在新作品出现以前本是完整的,加入新事物以后要继续保持完整,整个的秩序就必须发生改变,即使改变得很小;这样,每件艺术作品之于整体的关系、比例和价值就重新被调整;这就是新与旧的适应。”(卞之琳译文,笔者对照原文略做改动)
这里的深意是,艺术作品的集合形成一个彼此共存、相互影响的“场域”,艺术的那些捉摸不定的标准就产生于这个场域的互动之中。为此,在艺术中,过去影响现在,而将来也会修改过去,由此构成一个共时存在的想象秩序。从根本上说,“艺术中的客观判断标准不是由形而上的‘理式’或外在的‘权威’钦定的,也不是由难以捉摸的公众趣味所随意决定的,恰恰正是由自古至今的音乐经典杰作所暗示和提供的。所有的音乐新作必须在前人的伟大经典所标示的尺度面前接受考验,从中涌现的杰作又对原有的尺度进行调整和修正。”
因此,往昔的经典杰作就是艺术标尺的例示(如贝多芬的晚期四重奏是音乐深刻性的公认标杆),但后来的经典杰作必将不断对这些尺度做出新的标刻(如肖邦音乐中即兴性与严谨性的奇妙结合指明了贝多芬所不知道的音乐可能性)。所以,艺术的客观标准一定存在,但它不可能就范于可以道明的法规和条例,同样也不可能一尘不变。